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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麻某某,董平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某村,农民。2013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凤翔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麻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某村,农民。2013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凤翔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董平绪,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青化乡某村,农民。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周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一年。2014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从服刑的崔家沟监狱带回审查并于同日刑事拘留,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麻某某、董平绪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欧亚云、被告人肖某某、麻某某、董平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董平绪窜至凤翔县彪角镇一砖厂,盗窃砖厂办公室桌子上柜子里现金1700元,盗窃被害人马某某衣服兜内现金100余元。2、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麻某某窜至凤翔县横水镇街道某某粮行办公室,盗窃办公室桌子抽屉内现金28000元。3、2013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麻某某盗窃凤翔县西大街某某商店抽屉内现金500元。综上,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作案2宗,盗窃数额29800元,被告人麻某某盗窃作案2宗,盗窃数额28500元,被告人董平绪盗窃数额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麻某某、董平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破案抓捕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张某、魏某某陈述;3、辨认笔录及拍照;4、视听资料;5、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麻某某、董平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平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3月4日。)二、被告人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三、被告人董平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7月17日。已扣除原判执行的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6月11日的1年4月零24天。)四、责令被告人肖某某、董平绪退赔违法所得1800元,被告人肖某某、麻某某退赔违法所得28000元,被告人麻某某退赔违法所得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