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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杜天宝与辜元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杜天宝,男,生于1973年11月1日,汉族。被告:辜元升,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宝诉被告辜元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天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辜元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天宝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天宝撤回对被告辜元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共计80元,原告杜天宝自愿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