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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富民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富民,冯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79号原告毛富民。委托代理人肖玉川。被告冯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富民被告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富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富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富民撤回对冯广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由原告毛富民负担。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