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张长征、单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张长征,单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786号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负责人称徐长太,主任。被告张长征,居民。被告单文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被告张长征、单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长征、单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张长征、单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