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商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潮与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蔚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潮,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蔚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商初字第00474号原告高潮,公务员。委托代理人XX,泗洪县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蔚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蔚红,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原告高潮诉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赵蔚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本案为债权转让纠纷,该债权为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针对五河国贸大酒店转让而产生。无论是转让标的物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蚌埠市五河县,涉及本案的纠纷应当由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五河县,故本案应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认管辖权。被告蚌埠市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