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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3-2号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3991室。法定代表人贾宇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威,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松,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北789号南国悦公馆13层02号。法定代表人童汉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恒,男,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硚口区石码正巷95号12楼19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价值13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该裁定已执行。现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武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上海神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银行存款70万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