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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泽文、何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泽文,何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负责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帆,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文。被告何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泽文、何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瑞涛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利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