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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牛某某出生日期1986年8月19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城阳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4年11月19日因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10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7日被强制社区戒毒三年。强制措施2015年6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78号指控事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牛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李家女姑村“红砖”旅馆219房间容留王某(在逃)、邵某某、王某甲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牛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李家女姑村“红砖”旅馆219房间先后容留王某乙、徐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五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文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先前羁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潇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50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