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与翟蔚、吴玲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翟蔚,吴玲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46号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国际建材中心运营服务中心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654760-7。负责人车建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春艳,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冬,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蔚。被告吴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与被告翟蔚、吴玲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裕溪路分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任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