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行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延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魁,农民。上诉人王延军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立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延军以其起诉系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延军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延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梁国彬审判员赵文志代理审判员周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朱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