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21-1号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渡口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478-2。法定代表人:何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彭谢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南外升华路。法定代表人:吴应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71元,由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方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