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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顾杰、李仁君与郜漫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杰,李仁君,郜漫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顾杰。原告:李仁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全、郝锦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漫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杰、李仁君与被告郜漫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杰、李仁君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杰、李仁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杰、李仁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杰、李仁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