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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朝坤与陈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坤,陈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1500号申请执行人朱朝坤。被执行人陈岑。朱朝坤与陈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64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7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7月至9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通过平安人寿徐州支公司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岑部分执行款并发放给案件申请人。3、2015年9月14日与本案申请人朱朝坤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