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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蒋国清、朱红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蒋国清,朱红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99号原告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港一号路3幢-8。法定代表人金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杏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清。被告朱红妹。原告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清、朱红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隆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