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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清松与张作玉、张作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松,张作玉,张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97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松,农民。被执行人张作玉,农民。被执行人张作林,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清松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庙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张作玉、张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清松于2015年2月9日自愿撤回对张作玉、张作林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清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王学秋执行员  徐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皇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