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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白燕清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燕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燕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燕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燕清及其辩护人王念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白燕清驾驶号牌京P×××××小型普通客车,沿云梦县云义线行驶至云义线8KM+700M段时,撞上行人盛新平后驾车逃逸。后潘某驾驶号牌粤X×××××小型轿车、龚某驾驶号牌鄂A×××××小型轿车行驶至该事故地点分别与盛新平发生挤压和辗压,造成盛新平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燕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龚某承担次要责任,盛新平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燕清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白燕清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暂收条,证人涂某、燕某、白某、韩某、李某、潘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白燕清的供述与辩解,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燕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燕清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打击驶离现场,属逃逸,应加重处罚。被告人白燕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燕清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燕清到案后赔偿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燕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贞涛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褚么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文娟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