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五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保平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酿酒总厂管理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五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平,曾用名李宝平。委托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酿酒总厂管理人。负责人:朱士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德,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亮,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保平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酿酒总厂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林泰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彦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