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延良、平秀玲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延良,平秀玲,张庆华,张之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260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延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秀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庆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之起,男,汉族,农民。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延良、平秀玲、张庆华、张之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