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孔令英与王旭青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孔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化元,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营子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孟宪金,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 斌人民陪审员 邱红杰人民陪审员 张士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