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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5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秦国章等与朱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章,王海根,朱晓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644号原告秦国章,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原告王海根,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朱晓玉,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章、王海根诉被告朱晓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章、王海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秦国章、王海根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章、王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秦国章、王海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