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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魏东超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584号罪犯魏东超,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东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李风涛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邯市刑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魏东超等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76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魏东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575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魏东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东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3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魏东超一年来狱内个人消费金额为4281元。罪犯魏东超的家属分别于2015年7月24日、7月30日为其缴纳罚金8000元和2000元,共计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魏东超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魏东超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东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焦小力审判员霍鸣飞审判员申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雪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