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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刑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邢菊、汤美珍、周尚辉、乔春梅贪污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玉中刑监字第21号原审被告人邢菊、汤美珍、周尚辉、乔春梅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4)玉中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邢菊、汤美珍、周尚辉、乔春梅犯贪污罪,均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发现原裁定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