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廖国胜与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国胜,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国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宗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廖国胜因与被申请人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丰都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国胜申请再审称:(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此次事故给廖国胜所有的渝G15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造成了更大的财产损失及停运损失。丰都运输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的财产损失和车辆营运损失。(二)丰都运输公司的财产损失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应予扣除。丰都运输公司在发生事故后第二个月就已换车营运,说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据不实。综上,二审判决无视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廖国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丰都运输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造成此次特大交通事故,廖国胜有重大过错。表现在:廖国胜对自己的特种设备车辆疏于管理和维护、出发前未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临危处置不当。(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廖国胜的过错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责任的唯一依据,有失社会公平正义。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廖国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廖国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廖国胜驾驶的渝G15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制动失效,与同向行驶的丰都运输公司所有的渝G103**号客车发生追尾,致客车与前行的川S552**号大货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及客车损毁(彻底报废)的交通事故。丰都运输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廖国胜赔偿渝G103**号客车价值63732元及停运损失3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属交通意外,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成为判定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唯一依据。廖国胜作为渝G15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对车辆性能及瑕疵负有较高的注意及管理义务,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机械事故,廖国胜对此负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同时,廖国胜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制动出现故障失效后,在车辆行驶、转向性能仍有效,前轴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性能仍有效且路面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合理的避险措施,致车辆与同向行驶的客车碰撞,廖国胜也存在处置不当的过错。而丰都运输公司的渝G103**号客车系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该车驾驶员不存在任何过错。据此,二审法院判定应由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廖国胜一方对无过错的丰都运输公司一方的客车损毁及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丰都运输公司主张停运损失30000元,举示了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丰都运输有限公司汽车客运站出具的《证明》、《青龙、灯塔客运收支分配表》以及《丰都县农村客运燃气(CNG)贴发放表》、《领条》予以证明。廖国胜虽称停运损失金额不实,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廖国胜的渝G159**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二审判决已将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向丰都运输公司赔偿的2000元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至于丰都运输公司是否因投保渝G103**号客车而获得理赔,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亦不能因此免除廖国胜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廖国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国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