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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民委员会与滕云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云公,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委会*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山市电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裕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柏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校训,该局书记。再审申请人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滕云公、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山市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密山市兴凯湖乡爱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