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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甘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蔡凌云等诉蔡跟信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甘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蔡凌云,男,汉族,生于1936年8月12日。原告祁连英,女,汉族,生于1937年3月18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4日。系二原告儿子。被告蔡跟信,男,汉族,现年53岁。被告彦带锁,女,汉族,现年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凌云、祁连英诉被告蔡跟信、彦带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凌云、祁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蔡凌云、祁连英负担。审判员  孔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