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与邵梦平,钟清龙,刘志苗,邓海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邵梦平,钟清龙,刘志苗,邓海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地址:始兴县。负责人:刘爱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涂兴和。被申请执行人:邵梦平,男,汉族,瑶族,住始兴县。被申请执行人:钟清龙,男,汉族,住始兴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志苗,女,汉族,住始兴县。被申请执行人:邓海梦,男,瑶族,住始兴县,系被告刘志苗配偶。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梦平、钟清龙、刘志苗、邓海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结果,被执行人未履判决结果31574.68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本院需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第3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