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林宇海,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卢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允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