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民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呼中区法成维修队与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中区法成维修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加民立字第4号起诉人:呼中区法成维修队,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向阳南路。经营者:吴法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加格达奇区。2015年9月6日,本院收到呼中区法成维修队递交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口头约定,由原告维修队承包建设松树林至翠峰的铁路215号涵洞。该工程于2005年10月20日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工务段仅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48.060.00元至今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呼中区法成维修队所诉案件系其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第七款之规定,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呼中区法成维修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