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晓宇、王辉与刘冬颖、伍晓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宇,王辉,刘冬颖,伍晓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60号原告张晓宇,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余正勇,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辉,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余正勇,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冬颖,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治强,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晓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回族,重庆七尚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宇、王辉与被告刘冬颖、伍晓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宇、王辉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宇、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晓宇、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