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步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步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817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常文杰、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步某。被告张某。原告于某诉被告步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步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