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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016号原告刘某。被告牛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于鹿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牛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暴力倾向,殴打原告若干次,辱骂是每天的家常便饭,故未能建立真正的感情,结婚几年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不履行夫妻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反之是身心疲惫,伤痕累累,照料女儿,都是我一个人独立承受,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数次提出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而后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不适合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资金20万元,房屋一座(鹿泉市银山新区7#楼5单元1002室),汽车一辆(斯柯达,车牌号:冀A×××××);原告请求被告拿出资金一半10万元,房屋资金一半12万元,汽车资金一半4万元给付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牛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牛某乙。双方在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并以此来处理婚姻关系而引发的各种摩擦。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已达七年之久,说明双方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中有时难免存在矛盾,出现问题后,双方应及时加强沟通,相互体贴谅解对方,确保矛盾及时解决。今后只要双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