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关玉生与李苏阳、胡豆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生,李苏阳,胡豆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关玉生,农民。被告李苏阳,农民。被告胡豆豆,农民。原告关玉生诉被告李苏阳、胡豆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居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苏阳、胡豆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8日,被告以生意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三万元,并依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7月份,被告李苏阳归还了原告1000元,剩余29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苏阳、胡豆豆未提供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9月15日被告李苏阳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借原告现金三万元。经法庭认证,被告李苏阳、胡豆豆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客观真实,具备证明目的和证据效力,本庭当庭予以确认。被告李苏阳、胡豆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苏阳、胡豆豆原为夫妻关系。2014年9月15日,被告李苏阳借到原告关玉生现金30000元,2014年7月份,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元,下欠29000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李苏阳向原告关玉生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据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李苏阳与被告胡豆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豆豆与被告李苏阳共同返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苏阳、胡豆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关玉生借款二万九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李苏阳、胡豆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居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