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狗娃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付红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狗娃,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付红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268号原告刘狗娃。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付红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狗娃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付红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狗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