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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吕家桂、章友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吕家桂,章友宏,张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0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家桂,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执行人:章友宏,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张宗兵,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执行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吕家桂、章友宏、张宗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