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诉被告耿玉娟、孙奇、李春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耿玉娟,孙奇,李春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负责人:孔凡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春雨,该行职员。被告:耿玉娟,女,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其他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被告:孙奇,男,1985年6月2日出生,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春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诉被告耿玉娟、孙奇、李春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经通知后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耿玉娟下落不明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娟审判员 董路人民陪审员陈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