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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与XX强、徐浩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负责人王苑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利祥、曹伟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XX强,男,汉族,原住大埔县,现外出住址不明。被执行人徐浩基,男,汉族,现住大埔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以下简称大埔农行)与XX强、徐浩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埔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XX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大埔农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计至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4599元,以后至偿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的利率计付);二:抵押担保有效。如XX强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大埔农行有权要求处理徐浩基提供的抵押物(即大埔县茶阳镇胜利路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43099**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给大埔农行;案件受理费3182元由XX强负担。申请执行人大埔农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强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借款抵押物座落在大埔县茶阳镇胜利路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43099**号)是D级危房。2015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将以10000元由徐浩基进行回赎。所得款扣除本案诉讼费3182元,剩余6818元作偿还借款本金。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广东省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大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XX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强外出住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借款抵押物已经处置完毕,所得款项清偿给大埔农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