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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敏娟诉张振洪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