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敏娟诉张振洪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