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于秀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秀艳,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秀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书记员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秀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于秀艳无证骑行辽CM26**号二轮摩托车沿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站前小学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因驾驶不当,将行人齐某某撞伤。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秀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齐雪莹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于秀艳与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于秀艳赔偿被害人齐某某经济损失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秀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于秀艳的供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摩托车档案查询,驾驶员档案查询记录,被害人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秀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秀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秀艳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于秀艳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秀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