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丹霞与汤惠军、李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丹霞,汤惠军,李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82-1号原告:胡丹霞,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汤惠军,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艳荣,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丹霞诉被告汤惠军、李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新莉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