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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诉贺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李某,女,满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东大街。被告贺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塔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