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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宗财与被告崔春坡、崔毛、院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许宗财。被告崔春坡。被告崔毛,系崔春坡之父。被告院红,系崔春坡之母。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财与被告崔春坡、崔毛、院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宗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宗财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大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