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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覃文玖诉被告河南省博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文玖,河南省博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543号原告覃文玖,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3日,村民,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河南省博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高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路200号金博大B座2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文玖诉被告河南省博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文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覃文玖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