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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傅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