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徐昌群与张之鹏、陈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群,张之鹏,陈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78号申请执行人徐昌群。被执行人张之鹏。被执行人陈桂枝。徐昌群与张之鹏、陈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5076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1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张之鹏、陈桂枝,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合同期内利息贰万六千八百元。张之鹏、陈桂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昌群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之鹏、陈桂枝名下银行存款53446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陈桂枝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张之鹏、陈桂枝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