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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张德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