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石市顺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大中、李杏萍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顺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夏大中,李杏萍,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顺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9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大中。被执行人李杏萍。被执行人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忠孝门85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顺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大中、李杏萍、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其借款、息费、及违约金等共计10,033,939.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大中、李杏萍、湖北大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顺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