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贤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18-1号被执行人:周贤财,生前居住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前路71号,2007年9月27日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刑没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追缴登记在周光余名下的凯迪拉克牌SGM7280CTS轿车一辆(牌照为:浙C×××××,车辆识别代码LSGDM56T350193079,发动机号码:51283079)。2015年8月5日22时15分28秒,买受人林传福(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兴明乡林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在本院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以10080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但其未能在拍卖后规定的缴款期限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周��余名下的凯迪拉克牌SGM7280CTS轿车一辆(牌照为:浙C×××××,车辆识别代码LSGDM56T350193079,发动机号码:51283079)重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昌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