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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忠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缪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