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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942号原告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白衣小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建梅,系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梅,系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颖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