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立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立,侯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37号申请执行人郭立立,个体户。被执行人侯家龙,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临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田清义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团结办庆丰西街芙蓉小区4栋21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号),现法律文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田清义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团结办庆丰西街芙蓉小区4栋21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