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立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立,侯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37号申请执行人郭立立,个体户。被执行人侯家龙,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临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田清义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团结办庆丰西街芙蓉小区4栋21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号),现法律文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田清义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团结办庆丰西街芙蓉小区4栋21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贵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搜索“”